来源:菏泽市 发布时间:2022-05-22 17:57
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的《2022年“稳中求进”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(第三批)》和省商务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《关于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》要求,推动我市汽车消费市场加快恢复,在落实国家和省、市现有汽车消费政策基础上,制定如下政策措施。
一、对在市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(二手车除外)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,购置20万元(含)以上的,每辆车发放6000元消费券;购置10万元(含)至20万元(不含)的,每辆车发放4000元消费券;购置10万元以下的,每辆车发放3000元消费券。(牵头单位:市商务局、市发展改革委、市财政局,各县区人民政府,市开发区、市高新区管委会)
二、对在市内购置燃油乘用车(二手车除外)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,购置20万元(含)以上的,每辆车发放5000元消费券;购置10万元(含)至20万元(不含)的,每辆车发放3000元消费券;购置10万元以下的,每辆车发放2000元消费券。(牵头单位:市商务局、市发展改革委、市财政局,各县区人民政府,市开发区、市高新区管委会)
三、以报废旧车购置新车(二手车除外)的,对第一条至第二条购车的个人消费者,每辆车发放的消费券金额增加1000元。(牵头单位:市商务局、市发展改革委、市财政局,各县区人民政府,市开发区、市高新区管委会)
四、对首次进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库的汽车销售企业实施奖补扶持,市财政每家奖励5万元。(牵头单位:市商务局、市财政局、市统计局)
五、6月份,市级层面至少组织举办两场大型汽车展销活动;鼓励各县区举办多种形式的汽车展销活动。(牵头单位:市商务局、市财政局,各县区人民政府,市开发区、市高新区管委会)
六、加强汽车消费政策宣传,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纽带作用,构建网上网下全覆盖的宣传矩阵。加强市场监管和信息归集共享,搭建协同高效的闭环信息机制。(牵头单位:市商务局、市统计局、市市场监管局,各县区人民政府,市开发区、市高新区管委会)
七、鼓励汽车销售企业按一定比例配资让利,提高消费券“乘数效应”。(牵头单位:市商务局,各县区人民政府,市开发区、市高新区管委会)
八、鼓励金融机构与汽车销售企业加强银企结合,推出多种形式的汽车贷款、保险优惠政策。(牵头单位:市地方金融监管局、市银保监分局、市商务局,各县区人民政府,市开发区、市高新区管委会)
九、本政策措施第一条至第三条消费券所需资金,省级财政承担50%。7个省直管县剩余50%所需资金由属地县各自承担;市辖4区剩余50%所需资金由市及所属区各承担25%。(牵头单位:市商务局、市财政局,各县区人民政府,市开发区、市高新区管委会)
本政策措施自5月22日起实施,有效期截止至2022年6月30日,如延长实施时间另行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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